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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5-04-29  点击量:


为落实“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中心人才队伍及学科建设,确保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和学院财经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支持、社会捐赠、行业企业资助资金;各协同单位投入资金等。由各协同单位以中心为平台自行申请的各级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委托合同进行管理,不列入中心的经费管理范畴。

第二条 中心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在中心依托高校设立专账,是相对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中心财务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行专账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预决算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中心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依据中心的发展规划和运行机制,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其中财政性资金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非财政性资金按中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来自捐赠资助的经费按双方协议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中心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可结转下一个自然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中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心的以下支出:

(一)协同创新团队建设费。指中心聘用人员的绩效薪酬、科研经费以及科技成果奖励费等;

(二)人才培养费。指中心培养、培训创新型人才、拔尖人才所需的开支;

(三)科研条件改善费。指中心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或改造费用;

(四)国内外合作交流费。指中心举办或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等所需的费用;中心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中心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五)日常运行管理费。指中心建设和运行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推广费等。

第六条 中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任务无关的支出,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项经费,避免重复购置和支出重复。协同创新中心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合理使用,精心维护,按照共享和开放的原则,建立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基于利用效率和效果的运行补偿机制。

第七条 中心实行定期检查制,相关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理事会将根据规定对资金的预决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心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凡发生违规使用资金的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理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情况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依托高校的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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