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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5-04-29  点击量:


为落实“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支持中心建立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和实际创新贡献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科研评价体系,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支撑养老与老年健康行业的重大技术和服务需求,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科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主任协调管理中心科学研究事务,具体管理部门设在中心办公室。

第二条 中心成员按照中心职责分工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条 中心实行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及项目负责人制,首席科学家及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中心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中心管理的科研项目主要分为三类:

(一)指令性科研项目:由中心委托国内外知名专家或团队实施;

(二)招标科研项目:由中心主任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招投标,由有一定研究基础的科研团队自行申报。研究团队应为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养老与老年健康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

(三)预研项目:关注养老与老年健康领域内亟待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由中心组建团队,设立预研项目,进行前期的预备研究,为获得国家、地方政府及企事业等机构的支持与资助,扩大中心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

第五条 指令性科研项目

根据中心发展方向和创新需求,由中心聘任首席科学家,组建创新团队,承担研发任务。指令性科研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按本办法规定及《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聘任合同暨计划任务书》进行考核管理。

第六条 招标科研项目

(一)每年3月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5月份完成评审;

(二)各申请者根据申报指南和前期研究工作基础,自拟选题,按要求仔细填写申请书;

(三)申请者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中心;

(四)中心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后,报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中心根据评审情况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按照排名顺序择优资助。拟资助项目通过官方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的项目由协同创新中心下达立项资助通知。

第七条 预研项目

(一)由中心组建团队,设立预研项目,关注养老与老年健康领域亟待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进行前期的预备研究,为获得国家、地方政府及企事业等机构的支持与资助,扩大中心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奠定基础。预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预研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考核管理;

(二)预研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1.项目总经费在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由中心主任审批后立项;

2.项目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审批后,报中心理事长审批后立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八条 中心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一经下达,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聘任合同暨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书、《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预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拟定具体详细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项目研究任务,对项目研究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年终需填写《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表》报送中心办公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项目负责人要汇报研究进展,并提供项目开展的原始记录及支撑材料;对不按时报送情况、情况报送不属实、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的项目,中心将视情况缓拨相应经费或追回经费。 

第十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因故终止或改变研究内容和调整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理由,由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调整计划或终止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执行期间无故终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研究项目的,除追回研究经费外,中心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或责任人任何渠道的科研项目申请,根据科研项目损失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指令性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聘任合同暨计划任务书》内容执行。预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预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指令性科研项目、招标项目、预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待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级各类科研人员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准确、清楚、及时、完整、规范地做好研究工作原始记录,杜绝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实验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在科研项目申请立项、实施及结题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提交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论,由中心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送中心理事会决议,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中心有权追回研究经费并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或责任人任何渠道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所有科研成果均须以“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科研项目的主要研究工作完成后,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中心提出结题申请,按规定报送完整的结题材料,将全部原始实验记录或文档资料、影像资料、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样品等,按照科研材料归档要求整理齐备,报送中心审查,按程序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中心组织的科研项目全部结束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工作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归档资料送中心审查后,项目团队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如需申报成果奖励,中心应及时组织项目团队向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按成果鉴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鉴定、成果登记及报奖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资助的科研团队获得的科技成果,依托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及其他技术成果推广平台进行推广、转让与实施,权益依知识产权约定分享。

第五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科研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业通信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比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及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一)    资料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十二)    数据采集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    印刷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四)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申报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二十二条 指令性项目、预研项目经费的审核与报销按协同创新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经费管理按项目依托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中心项目完成的相关成果,应署名“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Sichuan for elderly care andhealth)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五条 指令性科研项目超额完成合同中目标任务的,由中心按照《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学术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招标科研项目、预研项目以“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由中心按照《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学术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代表作制度。对在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但在重大科研发现及成果、重要学术论文的发表、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国家重大需求原始创新成果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的,可申请“代表作”考核程序。申请者个人可直接将“代表作”递交中心组织进行评议,由中心直接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成果进行考评认定,并形成考评结果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考评的人员直接视为考核合格或优秀。

第七章   保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发表论文、结题和科技归档资料的保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项目依托单位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下一条: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 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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