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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

作者: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5-04-20  点击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4〕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电子商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四川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四川省现代金融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四川省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1.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

          2.四川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

《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

养老服务业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个人等服务主体围绕老年人所开展的各类服务的总称,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服务业态,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将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新兴先导型服务产业,特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重要意义及发展趋势

(一)重要意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要。我省老龄化指标高出全国4个百分点,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同时,养老服务业涉及行业广、拉动投入多,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是扩大内需的重要经济手段,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兴服务业态。

(二)发展趋势。综合国内外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研判,我省养老服务业将呈现 3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养老服务逐步社会化、市场化。随着老年人收入逐步增加,老年人需求更加趋向于个性化和多元化,需要社会各界运用多种资源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二是养老服务走向规模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具有初始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低收益、高风险等特点,需要发挥规模效应。三是养老服务逐渐专业化、标准化。养老服务从简单的生活照料向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发展,需要推动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提高服务水平。

二、发展现状与基础

(一)养老服务体系已具雏形。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55.4% 、2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以公办养老机构为示范,引领社会力量逐步参与,全省养老机构3336个,养老床位(含社区照料、农村幸福院床位)达到36.3万张,居全国第3位,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3.82张。政府基本养老保障托底作用明显,5万多名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54.5% ;50.6万名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2.1%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29.9万张,居全国第 1位;高龄津贴制度惠及全省 74万老人。探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重视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逐步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农村幸福院建设,已建成2454个。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超过35万人。

(二)新兴服务业态正在形成。一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新兴服务模式和服务架构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信息服务业进入养老服务,发展智慧养老、个性化养老等新型养老服务。医养融合发展加速,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养老服务与旅游行业跨界合作,新型养老社区等老年地产促进传统房地产产业转型,养老服务和相关产业联动形成趋势。

(三)民间资本开始加速进入养老产业。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主体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投入不断增长,一批重大、重点社会资金投入的养老项目正在筹建和在建之中,养老服务企业(机构)集团化、连锁化发展起步。

(四)政策支撑体系逐步完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确定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6项主要任务,制订了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6项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系列配套文件,养老服务业政策不断完善,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融资难、用地难、运营难等瓶颈问题得到逐步解决。

我省养老服务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仍存在养老服务供给与消费不足并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环境有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缺乏长效机制、养老产业尚未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三、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发展思路。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主体作用,兼顾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共同发展,带动养老关联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将养老服务业培育为新兴先导型服务产业。

(二)发展目标。养老服务业加速发展,提高政府保障对象供养水平,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高于GDP增速,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到2017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 以上的城市社区、75% 以上的乡镇和 50% 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5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65万个以上。到 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 以上的乡镇和60% 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 71万个以上。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加大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培育与扶持力度。支持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养老服务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到2017年,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达到2.5万个,2020年达到3.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工商局、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支持长效机制。落实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确保2016年以前实现补助对象全覆盖。〔责任单位: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城镇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的专项清理和整改,2014年底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在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责任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快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和运营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对符合要求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到 2017年,实现 90% 的城市社区、50% 的农村社区建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0年,实现100% 的-35-城市社区、60% 的农村社区建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解决农村老人互助养老及活动场所问题。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到 2017年,全省农村幸福院达到1.25万个,覆盖30% 以上的村(不包括农村社区);到2020年,全省农村幸福院达到2万个,覆盖 50% 以上的村(不包括农村社区)。〔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组织动员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为重点,加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力度。除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外,在经济状况较好、交通便利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保障对象可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实现集中供养,不再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积极进军养老服务业。鼓励支持外商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积极吸收国外先进养老服务业管理经验,在土地、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养老服务公司或机构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通过给予民营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维修改造,每年完成 3万张公办养老床位维修改造。〔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建立健全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构建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系统,形成以信息平台为载体,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发展的信息化服务网络。到2017年,基本实现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到县(市、区),全省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县级系统基本形成。到2020年,基本实现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到乡镇(街道),全省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基本形成。〔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切实加强养老健康服务。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养老保险及意外伤害、疾病医疗、长期护理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及服务。力争到2017年,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30% 以上;到 2020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40% 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服务,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大力发展老年旅游,加快开发一批适合老年人旅游的休闲度假、运动健身、医疗康养等特色旅游产品,完善老年人旅游服务设施,推动形成专业化的老年旅游服务品牌。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适度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低风险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做好老年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引导发展养老服务业聚集区,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大力推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措施

(一)优先保障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建设成本。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土地取得成本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出让供地的可采取挂牌等方式(出让供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2014年内出台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用地政策。(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二)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商业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2014年内出台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险政策。(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民政厅)

(三)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保障,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2014年内实现医疗保险异地结算。(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四)加大养老服务业财政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出台适当提高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标准的办法。(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五)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养老服务相关社会资源,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信息服务网络。2014年内出台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六)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养老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民政厅、省统计局)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用好小额贷款等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民政厅)

(八)继续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实事,调整任务目标分解下达方式,2014年底前一次性下达未来3年(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九)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2014年内确定一批四川省养老服务业重大推进项目。(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

(十)健全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工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四川省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推进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政府办公厅)

(十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督查机制,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督促检查,1月和7月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民政厅)

上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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